中国书法艺术院
中国书法艺术院 (China Calligraphy Academy) 是经香港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专业书画艺术权威企业机构,是中国各地的书画艺术家自愿组成的国际新型书画家联谊组织,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、最具广泛国际影响的艺术团体之一。是由书法家、篆刻家、国画家、油画家、版画家、漫画家、摄影家、雕塑家、工艺美术家、收藏家等书画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,热爱和献身书画艺术的人自愿结合的非牟利的艺术团体。本院坚持党的 “ 二为方向、双百方针 ” ,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,团结、广大书画家和爱好者,开创中华民族书画艺术未来新局面,促进中国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,让中国书画艺术走向世界,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。
本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领导,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以及其他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院《章程》开展会务工作;本院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,努力做好本院的各项工作,维护中国文化艺术的稳定繁荣。
中国书法艺术院下设十个专业委员会,分别为:书法专业委员会、篆刻专业委员会、国画专业委员会、油画专业委员会、版画专业委员会、漫画专业委员会、摄影专业委员会、雕塑专业委员会、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、收藏专业委员会、少儿书画专业委员会。
本院的注册中文名称为:中国书法艺术院 英文名称为: China Calligraphy Academy ,隶属于中国艺术家协会发展有限公司。
第一章第一条中国书法艺术院 (China Calligraphy Academy)是经香港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专业书画艺术权威企业机构,是中国各地的书画家自愿组成的国际新型书画家联谊组织,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、最具广泛国际影响的书画艺术团体之一。是由书法家、篆刻家、国画家、油画家、版画家、漫画家、雕塑家、摄影家、工艺美术家、收藏家等书画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,热爱和献身书画艺术的人自愿结合的非牟利的书画艺术团体。本院坚持 “ 二为方向、双百方针 ” ,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,团结广大书画家和爱好者,开创中华民族文化艺术未来新局面,促进中国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,让中国书画艺术走向世界,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。
第二条本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领导,热爱祖国。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以及其他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院《章程》开展会务工作;本院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,努力做好本院的各项工作,维护中国文化艺术的稳定繁荣。
第三条中国书法艺术院下设十个专业委员会,分别为:书法专业委员会、篆刻专业委员会、国画专业委员会、油画专业委员会、版画专业委员会、雕塑专业委员会、摄影专业委员会、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、收藏专业委员会、少儿书画专业委员会。
第四条本院的注册中文名称为:中国书法艺术院 (China Calligraphy Academy),隶属于中国艺术家协会发展有限公司。
第二章任职人员
第五条本院任职人员分为院士、特聘教授、教授、副院长、名誉院长、院长。
第六条中国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各地区华人书画家、艺术机构的专业权威人士和在书画创作、美术评论、教学研究、编辑出版、书画交流、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影响和成就并赞成本院章程的 18 周岁以上(含 18 周岁)书画艺术工作者,可申请成为本院院士。
第七条凡热爱书画艺术事业,赞成本院《章程》的各类书画艺术爱好者、工作者:( 1 )已取得各地权威机构认可的六级以上(含六级)书画艺术考级证书;( 2 )书画院校、书画艺术社团的创办人;( 3 )书画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;( 4 )书画艺术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、技术师;( 5 )书画专业杂志、报刊的艺术评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,经申请由本院批准,可成为本院副院长。
第八条凡赞成本院《章程》,积极参加本院各项活动,自愿接受本院各项指导的书画艺术爱好者,由本院院士或副院长介绍,也可经各地书画艺术组织的推荐,向本院提出申请,经审核批准,履行手续后,即为本院院士。
第九条院士须遵守本院章程,执行本院决议,参加本院活动,否则视为自动退院。院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人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院士有入院自愿退院自由的权利。
第十条凡严重违反本院章程或因违法犯罪、触及刑律者,经本院讨论通过取消其院士或其它任职的资格。凡因长期不从事艺术艺术活动者,本院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出本院。
第十一条本院依法维护院士及其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组织
第十二条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由本院民主协商,推举产生组织领导。
第十三条院士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四条本院视需要特聘名誉院士、院士、研究员、特聘教授、教授、副院长、名誉院长等荣誉职务。
第四章任务
第十五条鼓励并组织院士深入生活,开展创作活动,繁荣艺术创作,不断提高艺术作品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感染力,最终服务大众。
第十六条本院有对院士及特聘、任职人员进行联络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责,在活动中负责对院士及其任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。
第十七条组织书画艺术研讨活动,促进书画艺术理论、艺术实践同步发展。
第十八条积极举办作品展览、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,促进艺术、艺术教育、艺术研究“三位一体”全面发展。
第十九条组织院士及其任职人员搜集、整理、研究中华各民族及民间书画遗产,向世界推广中华民族书画艺术的优良传统,弘扬中华书画艺术精神。
第二十条关心、参与中国各地书画艺术教育,努力提高国民书画艺术水平。组织院士及其任职人员参加各地书画艺术普及工作,积极开展社会艺术活动,丰富国人的艺术文化生活。
第二十一条组织全国性比赛、评奖和专业等级认证工作,对优秀的书画艺术创作、艺术理论成果、艺术教育有显著贡献的艺术工作者,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二十二条促进并保持与祖国母亲、澳门地区、台湾地区、及海外侨胞中的书画家和书画机构的联系和往来,为弘扬祖国传统文化贡献力量。
第二十三条积极促进国际间的书画交流,增进同各国书画家的团结和友谊。为世界书画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二十四条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、尊重艺术、尊重人才的风气,发现和培养新生后备力量及青少年儿童书画艺术人才。发展有特别专长的书画爱好者进入本院,不断扩大本院的规模。
第五章其他
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院士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于本院常务会。
第二十六条本院终止活动须经常务会讨论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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